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修订)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5〕5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2025修订)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情况和影响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详细说明见附则6.3。
本预案是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1 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1.4.2 受伤及中毒20人以上(含20人)。
1.4.3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4.4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有效落实、社会积极参与”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 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6.2 特种设备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1.6.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6.4 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1.6.5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雄关街道办、市钢城街道办、市郊区工作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全市各类资源,请求省上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1.1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负责组织事故新闻报道及事故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紧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公告;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媒体采访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2.1.2 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事故引发的舆情,开展舆论引导。
2.1.3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2.1.4 市应急局。参与事故应急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5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和调度工作。
2.1.6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2.1.7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2.1.8 市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2.1.9 市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处置工作。
2.1.10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2.1.11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运输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2.1.12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2.1.13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2.1.14 市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进行监测,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信息。
2.1.15 市工信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2.1.16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障市应急指挥部的救援工作车辆。
2.1.17 市文旅局。负责协调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
2.1.18 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响应时,负责事故地点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2.1.19 市雄关、钢城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0 市郊区工作办。配合做好三镇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特种设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承担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2.2.1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2.2 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2.2.3 针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2.2.4 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2.2.5 跟踪各企业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2.6 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2.2.7 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2.2.8 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2.2.9 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责任制的规定,督促指导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置相应应急装备;
(4)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7)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3.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市市场监管局应利用市场监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同时,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单位部门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上报省级应急机构;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并上报国家应急机构。
市政府对辖区内有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省政府做出报告,经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向全省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1.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2.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3.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市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1.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在展开自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文旅部或外交部。
2.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现场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先行赶赴现场的相关单位,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再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2.当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应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发生后,若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建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同时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事故发生单位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市安委会和省上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7)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1.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单位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2.应急联动
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嘉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抢险救援组
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可下设13个小组:
(1)人员抢救小组:由公安、武警部队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2)消防救援小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降温和破拆等职责;
(3)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医疗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以及现场喷淋消毒工作;
(5)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人员疏散安置组:由公安、消防、民政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8)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9)社会动员组:由市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通讯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并负责事故处理全过程录像;负责事故救援处理中无线电对讲机的通信工作;
(11)联络协调组:由市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3)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4.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
其中: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其中: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市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1.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和决定。
2.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1.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市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4.1.1 市政府应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4.1.2 制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薄,保证联络通畅。
4.1.3 通信方案应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市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救援、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4.4.1 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专家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3.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5.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
4.4.2 市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参与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工作;
3.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4.4.3 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报送时间保障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并统筹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5 监督管理
5.1.1 市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5.1.2 市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撤离或者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5.2.1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5.2.3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5.3.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1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 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 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 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 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 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 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6.3 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类
6.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6.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6.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6.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由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联系部门: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0937-6208085。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印发 |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