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4 18: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嘉政公告〔2026〕2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妥善解决危险房屋隐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及被征收人意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详见《嘉峪关供电公司住宅楼占地面积测绘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27户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方案

《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评估报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征收部门签订《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补偿协议》并履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依法征收后,收回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法作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送达有关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37-622134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

危旧房征收补偿方案

一、基本情况及征收范围

1.基本情况: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位于胜利街区以北,利民街区以西,电业局老家属院内。该楼占地面积2318.29㎡,建筑面积2767.60㎡,共计44套房屋,其中:私有房产27套,建筑面积1767.48㎡;嘉峪关供电公司公有房产17套,不纳入本次补偿范围。

2.征收范围:惠民街区12号楼(详见《嘉峪关供电公司住宅楼占地面积测绘图》)

上述居民住宅及地上建筑物经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有关程序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确定。

四、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整栋楼内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27套私有房产,补偿安置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要方式,同时为被征收人提供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保障性住房保障等多元化补充安置选择,确保补偿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1.货币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给予每套2000元的奖励及补助(含搬迁费,若超过补偿协议签订时限不再发放)。

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对货币补偿后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提供福民三期、绿洲尚城30套定向房源,并给予价格优惠,由被征收人自主选购。

3.保障性住房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对货币补偿后符合我市公租房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公租房保障。

五、补偿协议

按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后,由嘉峪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就征收补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时限为自评估报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单位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法作出《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送达有关被征收人。

六、其它事项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相关设施。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房屋所有权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2.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3.相关事宜践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沟通渠道如下。

(联系人:杜亚光;联系电话:0937-6283798;现场办公地址:惠民街区6号楼1单元101室)

4.本方案自市政府发布《嘉峪关市惠民街区12号楼危旧房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