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范围、时段及种类的通告
嘉峪关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
区域范围、时段及种类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现将嘉峪关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限燃放的区域范围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范围禁止燃放
1.重要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下人行通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图书馆、档案馆、医疗机构、广场、公园、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博物馆、购物商场、贸易市场;
6.绿地、苗圃、林地、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以上单位、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禁放区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范围
东侧以金港路-创新大道-机场路-312国道交汇处为界,南侧以S305线(由西向东)-S305线与X301线交汇处-观礼大道与观礼东路交汇处-S305与雄关大道交汇处-雄关大道与观礼北路交汇处-观礼北路与金港路交汇处为界,西侧以S305线为界,北侧以S305线与312国道交叉点沿312国道至机场路交叉点为界,上述线路环绕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全市禁限燃放的时段
(一)嘉峪关市禁止燃放的区域,所有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嘉峪关市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全天燃放烟花爆竹外,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三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经许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允许燃放符合国家《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标准的专业类(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主要包括:
1.礼花弹类(指定规格内);
2.组合烟花类(指定规格内);
3.架子烟花类;
4.瀑布类;
5.喷花类(大型);
6.以及经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的其他适于大型表演的焰火产品。
具体产品目录及规格要求由公安机关在许可时根据活动规模、场地条件等因素予以明确。
(二)允许个人燃放的种类:仅允许个人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且产品包装须有明确的个人燃放类标识。具体包括:
1.C级产品:
喷花类(单筒内径≤30mm);
旋转类(无升空效果);
吐珠类(药量≤20g/发);
线香类;
造型玩具类(药量≤3g);
爆竹类(单个药量≤0.2g,总药量≤200g/挂)。
2.D级产品:
仅限线香类、摩擦类及造型玩具类等极度低危险性产品。
除上述列举的品类,其他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四、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投诉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嘉峪关市公安局:110
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0937-6265591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0937-6226937
本通告发布后与《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
附件:禁限燃放区域范围示意图
嘉峪关市公安局 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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