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7 14: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依法征收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所在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

二、被征收人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三、征收范围

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2493号(312国道线2973里程碑处),东至阳光路,南至嘉峪关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至兰新铁路线,北至机务段铁路专用线。(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六、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已公布的《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该方案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土地基本情况、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办法、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等具体内容。

七、被征收人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1.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新招收学员、购置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决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年4月7日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现根据工作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保障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地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四至:东至阳关路,南至嘉峪关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至兰新铁路线,北至机务段铁路专用线,详见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三、征收主体

责任主体: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5.《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一)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未经登记建筑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收经营性房屋所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以及产权调换土地的评估等。

(三)评估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并接受咨询。公示期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五)复核结果鉴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内容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并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土地价值差价。

(1)调换原则

等价值调换原则:新调换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低于原土地使用权总价值(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2)调换面积确定:根据原土地价值与新土地单价,计算等价调换面积

原土地基本情况核定:

面积: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用途:国有工业用地

现状:地上有驾校经营设施(如训练场、办公楼),需纳入价值评估。

原土地总价值:包括土地价值+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新土地选址与面积计算:

选址要求:优先选择区位相当、符合城乡规划的区域,确保驾校经营可行性(如市郊交通便利地段)。

可供调换土地基本情况:

地块1四至:明珠东路南侧,坤圆机动车检测站东北侧,西北物流汽配城西侧。

地块2四至:金港大桥东侧,连霍高速北侧,顺恒冷链物流西南侧。

被征收人可从上述两块土地中二选一进行调换。

调换面积确定方式:调换土地面积 = 原土地总价值 / 新土地单位面积评估价

新土地单位面积评估价: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新土地区位、用途、容积率等确定。

(3)差额补足

若因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调换的新土地总价值小于原土地总价值,征收部门需以货币补偿差额;若因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调换的新土地总价值大于原土地总价值,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地上房屋(含房屋装饰装修)、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一年予以补偿。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且无法提供实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计算依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

因此次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办公家具、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过渡期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2)临时安置费标准及支付

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在过渡期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价值评估时一并评估确定。支付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交付之日止。原则上每年度发放一次。

5.奖励

(1)签约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自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提交完整资料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速迁奖励

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房屋及设备腾空交付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员工、驾考学员安置

(一)资料提交。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交驾考学员(包括报名信息、培训信息、课时记录等)及教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详细资料,以便征收部门协调相应安置工作。

(二)驾考学员及教职员工具体安置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执行,由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实施。

(三)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应资料审查确认需要安置的人员,教职员工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被征收人)承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10日内可由征收部门代为支付至教职员工个人账户(账户信息由被征收人负责统计并提交),该费用最终从应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中予以扣除。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于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对其进行催告,要求履行协议。经催告后不履行,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需在房屋交付前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凭缴费凭证领取补偿款。

涉及水、电、燃气等专业设施的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相关单位负责,被征收人予以配合;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从补偿款中扣除。

(二)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

2.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

附件1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方案

为配合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及线路变更项目的实施,结合盛泰驾校教练员和学员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盛泰驾校主动配合拆迁,积极稳妥推进教练员和学员安置工作,确保学员培训的连续性,确保学员培训工作不因学校拆迁受到影响,确保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配套铁路专用线及线路变更项目如期实施。

二、基本情况

1.驾校情况。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成立于2008年2月,座落在嘉峪关市阳关路2493号,学校占地面积28272平方米。

2.教练员情况。现有教练员11名,教练员与盛泰驾校采取合作经营模式,盛泰驾校为教练员提供培训车辆并按照每位学员学费40%左右收取管理费用,教练员按照每位学员学费60%左右提成培训费用,全部教练员没有缴纳社保,由于合作关系没有连续性,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学员情况。截止2025年12月12日,盛泰驾校现有学员共计515名。

三、安置措施

(一)培训场地

盛泰驾校与惠海驾校已经签订《合作意向书》,培训场地拟搬迁至惠海驾校,惠海驾校为盛泰驾校库存学员培训提供租赁场地。

(二)教练员

盛泰驾校已与11名教练员达成继续开展合作经营模式的意向,教练员跟随盛泰驾校到惠海驾校训练场地开展培训工作,如遇教练员索赔或合作纠纷,盛泰驾校承诺自行解决。

(三)学员

1.培训衔接。学员目前仍在盛泰驾校有序培训,如遇拆迁,确保学员在惠海驾校新租赁场地完成后续培训,做到无缝衔接,不因场地搬迁给学员培训带来影响。

2.费用保障。盛泰驾校在市驾协账户15万元学员预留学费,保障库存学员培训。

3.投诉处理。督促盛泰驾校严格遵守《承诺书》承诺条款,确保学员稳定、零投诉。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提交教练员、学员的档案资料,教练车辆及时驶离盛泰驾校,在新租赁的惠海驾校继续开展学员培训。

(二)办公设备搬迁。在10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腾退原办公楼模拟教练车、教学模具、电脑等设施设备,并在惠海驾校新租赁的办公楼完成办公设备安装,有序做好学员培训工作。

(三)驾校搬迁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督促盛泰驾校按照承诺如期完成所有拆迁工作。

附件2

嘉峪关市盛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宗地图